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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校園全面禁菸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8984號函併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3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20760309A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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