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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1年轉知7月2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252號函併該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號公告。

二、 旨揭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考量學童成長速度之差異性,放寬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補助施作年齡條件,由原6至9歲,修正為6至12歲。

(二) 為推廣幼兒整合性健康照護包含定期口腔保健、疫苗接種及健兒門診,俾利幼兒專責醫師了解兒童口腔保健時程並提供主要照顧者相關資訊與轉介牙醫院所,修正「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對象資格查核」,由原檢視健保卡,修正為檢視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並於黃卡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6至12歲特殊兒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無留存兒童健康手冊,可至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EBook.aspx?nodeid=1139)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表」使用。

(三) 為優化服務品質,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氟濃度由原「至少8,500ppm以上」修正為「至少22,600ppm以上」;另,依據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更新「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一覽表」。

三、 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宣導期,請各校協助加強宣導。自112年2月1日起,服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不提供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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