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該書函影本1份供參。
二、 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各機關學校應依前開二法及相關子法(含指引)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本府並於113年3月4日以府人考字第1130054480號書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於同年4月30日前重新檢視並完成修正所屬性騷擾防治措施或規範,以符法制,先予敘明。
三、 現該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併請參酌。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69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該書函影本1份供參。
二、 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修正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各機關學校應依前開二法及相關子法(含指引)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本府並於113年3月4日以府人考字第1130054480號書函(諒達),請各機關學校於同年4月30日前重新檢視並完成修正所屬性騷擾防治措施或規範,以符法制,先予敘明。
三、 現該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瞭解性工法及性騷法於公部門之適用情形,依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整理各機關(構)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應行注意事項,並彙編為本指引,併請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