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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縣110學年度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鑑定簡章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
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南投縣,入學時年滿五足歲未滿6足歲(民
國104年9月2日以後至民國105年9月1日期間出生)具資賦
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良好之兒童。
三、請各校及公私立幼兒園配合辦理,並於110年1月4日起於學
校網頁加強宣導及公佈周知,除務必對所有具有資格參加
旨揭鑑定考試學生之家長宣導外,並將相關鑑定訊息以文
字呈現並黏貼於親師聯絡簿及利用班親說明會等各種方式
告知家長,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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