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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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出生非本國籍之適齡兒童未入學或無國籍學生欲申請入學貴校,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協助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以保障兒童之就學權益。
如附件
376480000A_1130147342_ATTA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