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請教職同仁勿酒駕,若有違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參照。

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3月7日主人考字第1081000348號書函轉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